协会章程
(1999年11月7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China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缩写C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拍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的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以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双向服务为宗旨,发挥桥
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维护拍卖行业
的合法权益,增强拍卖行业的凝聚力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促
进全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国内贸易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注册地点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开展拍卖行
业的理论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制订行规、会约,促进企业
规范化管理和规范化经营;
(三)调查、整理全行业的基础资料,研究本行业发展历史、现状及
发展趋势,为协会开展工作和政府部门指导协会工作提供依据:
(四)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协调解决行业经营
中出现的问题,保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按照《拍卖法》的要求,做好拍卖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授证和执
业拍卖师的年检注册等管理工作。
(六)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类信息和业务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信
息和法律咨询服务,促进企业之间的协作;
(七)制订行业培训计划,组织编写专业教材,举办讲座、研讨会、培
训班,提高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八)积极开展国际交往,扩大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并接受
委托组织对外考察和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
(九)办好行业刊物;
(十)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接纳的会员须是国内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事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本协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
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
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要求加入本会;
(三)在拍卖行业领域内或所在地区的拍卖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业务培训和其它服务的
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行规、会约及本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研究,可劝其退会,或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
下同)。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其闭会期问领导本
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代
表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
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视需要情况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
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周岁,秘书长原
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
长、秘书长在同一职务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
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拍卖及与拍卖
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其它单位的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
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
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
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
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
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1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