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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拍
卖通行惯例制定。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和委托人须遵守本规则,并依此对自己在拍
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二条: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凭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并签署竞买人登
记表,交付押金(房地产10万元、机动车2万元、物资2000元、其他500元)并领取竞
买牌以取得竞买权。
第三条:拍卖标的目录是对拍卖标的进行有关文字说明的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
本公司不对拍卖标的的质量做担保,竞买人应在拍卖展示期间亲自查看拍卖标的。
第四条:竞买人一般应亲自出席拍卖会,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
第五条: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拍卖标的,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否
则,该委托人将按本规则再支付应付的佣金及其他应计费用。
第六条:拍卖标的一经拍出,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付款并领取该标的。
如付款数额较大,一次付清有困难,买受人可先预付相当于成交价30%的定金,并应自
拍卖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余款后领取该标的;超过七日未付清,该拍卖标的将视
为未售出,定金恕不退还买受人。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须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应同
时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否则委托人将对引起的各类纠纷承
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拍卖底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通过书面协商确定,一经确定,其更改也须经
双方协商。
第九条:对无底价拍卖标的,为便于投保,本公司将相应设定参考价,参考价由本
公司与委托人协商后全权确定。本公司有权以任意价格售出“无底价拍卖标的”。
第十条: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拍卖标的一经拍出,本公司将收取成交价
(落槌价)的10%作为委托佣金并扣除其它各项应计费用,余款作为拍卖收益交与委托
人,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须向本公司支付底价3%的款项作为服务费(“无底价
拍卖标的”未能拍出时,免收服务费),并同时支付其它各项应计费用。
第十一条:拍卖标的一经拍出,其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成交价10%的佣金及
其它应计费用。
第十二条:买受人应在拍卖标的成交后,按规定付款后三日内领取拍卖标的;未能拍出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
超过上述时限未能领取拍卖标的,此后若发生意外事故对拍卖标的造成损坏,本公司不
承担责任。本公司并有权对未被及时领取的拍卖标的进行再次“无底价拍卖”。
第十三条: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应在拍出日起十五日内
以人民币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十四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人进入拍卖场所。
第十五条: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本公司不负责办理房地产、机动车等的过户转让手续,但可联系买卖双
方并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六条:拍卖术语解释:
1.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其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完全处置权的拍卖标的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2.竞买人:是指获得权利竞购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3.买受人:是指出价最高,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4.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或转让的物品。
5.应计费用:是指本公司对保险、目录印刷、包装运输、评估等酌情向委托人、买
受人双方收取的相应产生的费用。
6.成交价:是指拍卖会上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出的价格。
7.拍卖底价:是指本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书上标明
的最低出售价格。
8.佣金:是指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成交后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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